第七章
第二十九章——經文解釋;第十二,馬太福音二十六章39節;約翰福音十二章27節等。亞流派的推論一如既往地違背了信仰準則。祂哭泣等,是作為人。其他經文證明祂是神。神不可能懼怕。祂懼怕是因為祂的肉身懼怕。
腳註
[1] **διανοίᾳ**(dianoia,理解),§26及各處。
[2] **ἄνω καὶ κάτω**(anō kai katō,來回),參見《論諭》14,註1;《講道》二,34,註5。
[3] 約翰福音十一章35節;十二章27節;馬太福音二十六章39節;馬可福音十五章34節。
[4] 參見二,80。
[5] §53,註2。
[6] 路加福音十二章4節。
[7] 創世記十五章1節;二十六章24節;出埃及記四章12節等;約書亞記一章6節。
[8] 詩篇一百一十八篇6節。
[9] 約伯記三十八章17節,七十士譯本;《論會議》8,下文,§56。
[10] 約翰福音十八章5節;十章18節。
[11] 同上,十章30節。
[12] **ἄνθρωπον ὅλον**(anthrōpon holon,完全的人),《講道》四,35末。
[13] **ἰδίαν**(idian,自以為是),《講道》一,52末。
[14] 我們的主這種懸置或允許祂人性運作的意願,是道成肉身教義的一個重要原則。參見提奧非拉特(Theophylact)《約翰福音》十一章34節。以及西里爾(Cyril)《約翰福音》殘篇,第685頁。利奧(Leo)《書信》35,3。奧古斯丁(Aug.)《約翰福音》四十九,18。參見§57末尾的註釋。優提克斯派(Eutychians)扭曲了這個教義,彷彿它暗示我們的主不受人性的法則約束,祂只是「藉著道的允許」受苦。利奧(Leont.)引卡尼斯(Canis.)卷一,第563頁。同樣,馬吉安(Marcion)或摩尼(Manes)說祂的「肉身從天上顯現,形狀**ὡς ἠθέλησεν**(hōs ēthelēsen,如祂所願)」。亞他那修(Athan.)《駁亞波里拿留》二,3。
[15] 約翰福音十章38節;十四章10節。
[16] 同上,十章30節。
[17] 《講道》一,43,44,註釋;二,66,註7。《論信仰大講道》9。特土良(Tertull.)《論基督的肉身》6。
[18] §44,註2,6。
[19] 二,56,註5。
[20] 約伯記三十八章17節,七十士譯本。
[21] 參見馬太福音二十七章52,53節,類似段落見上文第88頁。
[22] **δεσποτὴν**(despotēn,主),§14等。
[23] 參見馬太福音二十七章54節。參見《講道》二,16;35,註2。參見利奧的《教義書》(《書信》28)4。尼撒的貴格利(Nyssen)《駁歐諾米》四,第161頁。安波羅修(Ambros.)《書信》一,46,註7。參見希拉略(Hil.)《論三位一體》十,48。另參見亞他那修(Athan.)《論神性》末。《論信仰大講道》24。
[24] 馬太福音十六章23節,參見§§40,41。
[25] [救主的人性意志與神性意志絕對和諧,儘管在心理上是不同的。] 參見阿納斯塔修斯(Anast.)《指南》一,第12頁。
[26] 值得注意的是,正如我們在其他地方看到亞他那修談到道的本性,以及不是人的本性與祂聯合,而是肉身、人性等(參見《講道》二,45,註2),所以在這裡,他沒有談到兩種意志,而是談到道的意願和人的軟弱、懼怕等。在另一個地方,他更明確地說:「意志單單屬於神性;因為道的整個本性都顯明在第二個亞當的人形和可見的肉身中。」《駁亞波里拿留》二,10。參見聖利奧(S. Leo)對同一段經文的評論:「第一個請求是軟弱的,第二個是權能的;第一個祂以我們的[身份]請求,第二個以祂自己的[身份]請求……較低的意志將讓步於較高的意志,」等。《講道》56,2。參見尼撒的貴格利(Nyssen)《駁亞波里拿留》32中類似的段落。另參見31。從這些段落中可能會引出一個明顯的反對意見,彷彿「肉身的」意志被描繪成與道的意志相反(參見前註)。我們主的所有禱告都是祂作為人獻上的,因為它是一個禱告;第一部分不是祂作為人獻上的,而是第二部分,它糾正了第一部分,是祂作為神獻上的[即第一部分並非與第二部分對比的人性部分];但前一部分來自我們本性無罪的軟弱,後一部分來自祂的人性意志表達了對祂父的旨意,即祂神性旨意的順從。「祂的旨意,」聖貴格利·拿先斯(S. Greg. Naz.)說,「並不與神相悖,因為它完全被神化了,**θεωθὲν ὅλον**(theōthen holon,完全被神化)。」
[27] **νομιζομένῃ**(nomizomenē,所謂的),參見《講道》一,10。
[28] 使徒行傳五章29節。
[29] 約翰福音十二章27節;十章18節。
[30] 這可以作為**ut voluit**(ut voluit,如祂所願)的例證,見上文《講道》一,44,註11。因此,福音書作者的表達,「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裡」,「祂低下頭」,「祂斷了氣」,都被認為暗示祂的死是祂自由的行為。參見安波羅修(Ambros.)《路加福音》註釋。耶柔米(Hieron.)《馬太福音》註釋。另參見亞他那修(Athan.)《論信仰大講道》4。這是天主教教義,即我們的主作為人,是憑著自己的自由意志順服死亡,而不是服從父的明確命令。參見聖屈梭多模(S. Chrysostom)《約翰福音》十章18節註釋。提奧非拉特(Theophylact)《希伯來書》十二章2節註釋;奧古斯丁(Aug.)《論三位一體》四,16。
[31] 詩篇十六章10節。
[32] 《講道》二,65,註3。
[33] 同上,69,註3。
[34] §53。
[35] 至此,這些講道的主體——經文解釋——結束了。值得注意的是,他以教會的宗旨或信仰準則作為結尾,正如他開篇時所做的那樣,這在我們之前已多次提及,參見《講道》二,35,註2;44,註1。這彷彿是明確地告訴我們,聖經並非如此強行將其意義施加於個人,以至於無需解釋者;也彷彿他自己的推論不應僅僅從其自身的邏輯力量來看待,儘管這種力量往往很強大,而應在它們所服務的天主教教義的權威之下看待。參見《講道》三,18,註3。